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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观察|《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表决通过:以法治力量保障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立法为民,法贵护民。日前,历经三次审议的《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表决通过,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早在2021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司法厅作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这是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为加快建立我省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综合统筹协调,适应机构改革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变化,制定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法规十分必要。”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指出。


从首次提请审议到正式出台的近三年时间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项、起草、审议、评估等全流程各环节,广泛充分地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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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空管制区域,天气预报冰雹时也无法通过打炮预防。”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致公党贵阳市委主委方英建议,不仅要明确冰雹灾害的救灾主体部门,避免仅靠气象部门独木难支的情况,还要关注到冰雹灾害等特殊险种,针对航空管制等特殊区域提高防灾力度,减少受灾损失。


“建议更加准确地界定自然灾害的概念,增加‘人为因素引发的另行规定’等说明。”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枢谈到。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刘辉还建议,应细化高效应急体系建设,明确应急主体、流程、反馈、反应机制、部门间协调统筹等。


从酝酿起草到审议通过,条例草案不仅历经三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还分送到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邀请有关方面的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座谈研讨会,并在网上公开征集群众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让民主智慧在立法中持续“闪光”。


8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应急厅和专家学者等参加,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同志普遍认为,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


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为我省开展自然灾害防治提供了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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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十章七十一条,包括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并阐明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


防灾减灾,事前预防是关键,条例明确了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处理等内容。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和专家意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专项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多项规定坚持防患于未然,让预防风险、消除隐患、应急处理的防护网扎得越来越密、越来越实。


监测预警对筑牢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自然灾害防治中的监测、预报、预警运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制度,预警级别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此外,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同样重要。条例还明确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损失评估、集中安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利用法治力量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力求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


2025年1月1日,《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将正式施行。“贵州是一个自然灾害高发、频发的省区,条例的出台对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和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至关重要,将让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敖子棋

编辑 陈玉林

二审 陈毓钊

三审 许邵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