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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问政·记者帮你问】药物滥用是否构成吸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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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贵阳市民留言咨询,药物滥用是否构成吸毒行为?

  

  对此,贵阳市三江药物滥用自愿戒治康复中心负责人齐军接受本栏目采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药物滥用(物质滥用)指非医疗目的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特性或者依赖性潜力的药物 (或物质),使用者对此类药物产生精神依赖性、躯体依赖性,并导致心理和行为异常,强迫和无止境地追求药物的特殊精神效应,由此带来严重的个人健康与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因此,滥用药品就等于吸毒。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属性和受管制性,同时也具有成瘾性和滥用危害性。社会要加强学习毒品及药物滥用相关知识,充分认识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危害、成瘾机制和后果。对于声称可以“提神”“减肥”“无烦恼”“不上瘾”“无毒害”等用途的食品或药品,要保持高度警惕,对于确需服用麻精药品的,严格按照医生的建议用药,不自行增减剂量或改变用药方式,并且注意不混用药品、不外借药品,以免药物被滥用。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祖嘉 王华

编辑 李娟

二审 杨韬

三审 覃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