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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视界 | 盗窃获利8块钱,法院会怎么判?


盗窃获利8块钱,法院会怎么判?


日前,舒某趁被害人不备,偷盗其放在三楼装修房间内的6把智能新门锁。因为不识货,舒某于次日拿到废品回收站变卖,共获利8元。案发后,经黔东南州施秉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6把全新电子门锁现实价值7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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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舒某已于2009年至2021年期间,因犯盗窃罪6次入狱。而如今再次因盗窃被抓。


施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舒某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定从重处罚;同时,其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680元;同时向被告人舒某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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